学校制度办法
当前位置是: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环保技安 -- 学校制度办法 -- 正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5-0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文件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认定,并对各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进行星级评价,根据认定评价结果配套相应管理、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科研、教学活动的实验场所,包括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及公共平台等。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进行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星级评价、监督检查、奖惩激励等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研究院)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及认定评价指标,规范所属实验场所(房间)安全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进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为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管理重点是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国家安监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二)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为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等。

(三)辐射类实验室

辐射类实验室为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管理重点是放射源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源人员等的安全管理。

(四)机电类实验室

机电类实验室为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五)特种设备类实验室

特种设备类实验室为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是该类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材料失效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机械损伤、烫伤等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六)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为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九条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部委、省市(地方)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对其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条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轻微4个等级。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2.病原微生物;3.放射源及射线装置;4.压力容器;5.起重机械;6. 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7.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8.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一级重大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源等。

(二)二级较大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特种设备等。

(三)三级一般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使用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

(四)四级轻微安全风险实验室

未列入以上3类的实验室。

第十三条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标明危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评价),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学院审核确认,其中安全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实验室,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备案。

(三)实验室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工作(活动)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一级重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要有工作日志,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4 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 2 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 次。

(二)二级较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 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 1 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2 个月不少于 1 次。

(三)三级一般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 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 2 个月不少于 1 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 次。

(四)四级轻微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个月不少于1 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 次。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星级评价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专家库,涵盖管理类、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等专业。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组织专家组依据国家及上级部门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或修订当年度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星级评价标准,并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组织专家按照当年度星级评价标准,每年对全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水平进行星级评价,并在当年度内按照对应星级采取不同监督检查措施。

(1)五星(评分≥95):学校表彰奖励;

(2)四星(85≤评分<95):学院督促持续改进;

(3)三星(75≤评分<85):学院重点检查,监督改进情况;

(4)二星(60≤评分<75):限期整改,学校、学院重点检查;

(5)一星(评分<60):全校通报,停止实验室使用,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启用,学校、学院重点检查。

第十八条各学院(研究院)根据星级评价结果,对所属实验室严格监督,落实整改和改进工作,做好学院(研究院)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星级评价结果,切实整改安全隐患,消除管理漏洞,提升管理质量,做好实验室安全自查。

第六章 保障奖惩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专项支持经费,经领导小组审议,可用于专家咨询、安全检查、标识制作、先进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实验室星级评价及整改情况将作为学院(研究院)、责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按照星级评价结果,讨论审议具体奖惩措施。当年评价为五星级的实验室,学校将对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支持专项实验室运行经费予以奖励;当年评价为二星级以下(含二星级)的实验室,学校将对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扣除相关责任人岗位津贴,并在科研项目申报、研究生招生资格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政府部门、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  2019-202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邮编:100191       邮箱:sysc@buaa.edu.cn

京ICP备05004617-3    文保网安备案号110108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