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文件规定,现制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流程如下:
登录OA系统-新建工作—其他事项—新进事业编教职工国家住房补贴申请,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签字盖章后提交纸质版至西办公楼106室
第一步 职工填写表格
1、未享受过福利住房职工填写《无房职工国家补贴申请表》,享受过福利住房的职工填写《职工住房差额补贴申请表》,填写完毕后到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须提交签章原件)。
表格中的现职称指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普通工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工人技术等级。现职务指办事员、科员、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副司(局)级、正司(局)级。
2、入校工作前曾在外单位参加过工作的职工,除填写以上表格外,须按照人事履历表填写《教职工入校工作前住房及国家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登记表》,依照所经历单位逐一填写《教职工入校前工作单位住房及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调查函》,并由原单位审核签字盖章(须提交盖章原件)。
调查函左下角应由原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右下角应由原单位房管部门盖章,若原单位无房管部门,则在右下角盖章处写明此情况后由人事部门再次盖章;
3、已婚职工除填写上述表格外,还需依照配偶所经历单位逐一填写《北航职工配偶住房情况调查函》后分别携至原单位审核盖章(须提交盖章原件),盖章要求同上一条。其中,再婚职工除提供本条所述之现配偶住房情况调查函外,还须提供之前所经历婚姻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涉及家庭财产分割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
离异职工须提供离婚判决书或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涉及家庭财产分割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步 职工提交公房面积核定材料
已购校外公房职工须提交已购校外公房的房产证复印件,如无房产证,则提供有关住房面积证明。承租校外公房职工须提交承租校外公房的承租合同或有关住房面积证明。
已购校内公房或承租校内公房的职工由房改办核定面积。
所住公房已拆迁的职工须提交拆迁协议,以协议所注拆迁面积核定住房面积。
无以上情况的职工可略去此步骤。
第三步 房改办核发住房补贴
1、整理职工表格及材料,报人事处核对人事信息,按反馈结果通知相应职工补交材料(如本人或配偶缺失的原工作单位调查函等)。
2、根据核对后的职工行政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和工龄等人事信息核算职工住房补贴,并将本次发放明细进行公示。
3、按照公示反馈情况进一步核准明细后,报分管副处长复核签批。
4、报财务发放。
当年6月前入职的无房职工,次年6月份一次性发放入职当月至次年五月的住房补贴,6月起将按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补贴 ;当年7月至次年6月办理入职的无房职工,于再次年6月一次性补发入职当月至再次年5月的全部应发住房补贴,并从再次年6月起按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补贴。此外,每年6月按人事信息补发之前提职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注:发放国家住房补贴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关于级差补贴
住房不达标的有房老职工的如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再次晋升后,将在发放住房差额补贴的基础上,发放级差补贴。
2.关于在已购(租)公有住房的同时,承租不可售公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根据国家房改的政策规定,在已经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的同时,承租不可售公房的教职工,核定其住房面积时,已购买(租住)的公有住房与承租的不可售公房面积合并计算,待其腾退不可售公房后,仍未达到本人的住房面积标准时,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3.关于房改购房后又参加房屋置换等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教职工在参加房改购买了公有住房以后,又通过以面积抵面积、货币补偿等各种方式,交回原已购公房,置换新房、参加集资建房,将原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等等,其原来已经购买的公有住房,仍核定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原已购公房已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未达标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4.关于离异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视为双方都享受了国家房改的优惠政策。夫妇离异时,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尽管在夫妻离异时,一方未取得住房,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有住房,仍核定为夫妻二人的住房面积。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离异前未达标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1)因出国、借调、调离等各种原因,停发工资的。
(2)现住房纠纷问题没解决、借房未还或强占住房的。
(3)其它有待国家住房补贴政策进一步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