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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督导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07   点击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督导管理办法

北航实设字〔2012〕15号2012年7月2日印发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我校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和师生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促进各单位重视并切实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环保工作,保证实验室教学科研等活动稳定健康发展,据工信部《关于加强部属高校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605号)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北航实设字〔2009〕2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北航实设字〔2009〕22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北航实设字〔2010〕35号)等学校安全环保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安全环保工作实际情况,特聘请部分专家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督导员,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其它实验研究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督导专家由各单位推荐,学校安全环保监管部门选聘,聘期1年。

第四条督导专家推荐选择条件:

(一)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有很高的安全环保素养,熟悉各单位情况;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处理问题的经验,语言及书面表达能力良好;

(三)自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上退休,身体健康,行动方便,责任心强。

第五条聘期内为督导专家配置督导证、工作相机,聘期结束后归还。

第六条督导工作计划、督导重点、活动方式等事项,由督导专家与学校安全环保监管部门具体协商确定。

第七条督导专家职责:

(一)指导学校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

(二)检查各实验室安全环保防护措施与管理记录;

(三)宣传安全环保规范、曝光不良现象;

(四)制止实验室不安全环保行为;

(五)为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建言献策;

(六)向学校安全环保综合监管部门提交检查情况报告等。

第八条督导专家进行督导时,应2人一组,相互照应。根据天气和身体情况,俩人督导组每周一般安排3-4天,每月不少于10天。

第九条督导专家进行督导时应佩带安全环保督导证。

第十条应督导专家要求,被督导(检查)单位应做好接待。这些要求包括:

(一)提前准备或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二)安排人员陪同;

(三)解释相关质疑;

(四)立即停止危险实验(作业);

(五)督导专家可根据检查督导情况发出不同书面意见,包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安全环保检查表》(见附件1)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2);

(六)如督导专家发出书面意见,被督导单位必须书面答复,提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隐患整改验收单》(见附件3)。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表(见下载中心)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隐患整改通知单(见下载中心)

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隐患整改验收单(见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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