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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07   点击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北航实设字〔2009〕8号2009年06月0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公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参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管理的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环保技安办公室(以下简称环保技安办)负责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协助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校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第五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不能投入使用,违者责任自负,如因此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二)未办理注册登记的;

(三)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人员没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证上岗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未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的;

(七)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八)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九)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第七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环保技安办举报。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使用规则

第一节 特种设备的采购、到货验收

第九条 经办采购特种设备的单位,必须采用有相关对应资质的生产单位,订购的特种设备产品应当符合该单位所取得的制造许可证书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采购气瓶时,直接由使用单位与有《气体充装许可证》的气体充装单位签订协议,租用或购买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气瓶,索取使用说明书、铭牌式或其它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的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气瓶充装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气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必须定期(每6个月)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校验压力表,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必须由我校监督单位牵头进行到货验收,施工单位依据装箱单逐项对照,保证零、部件和随机文件齐全,缺项由采购方负责向生产单位索要。

验收必须有双方签字认可的清单,以备安装监检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档案。

第十一条 随机文件必须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锅炉:

1.①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②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③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汇总表;④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⑤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⑥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⑦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热水锅炉);⑧锅炉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⑨安全保护装置(减压阀、压力表)的合格证。

2.锅炉范围内管道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金属材料的规定,并附有金属材料质量证明。

(二)压力容器:

1.竣工图样;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4.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5.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的合格证。

(三)电梯:

1.产品出厂合格证书、装箱单、备品备件明细表;

2.机房与井道土建图;

3.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

4.电气原理图及符号说明;

5.电梯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6.门锁装置、安全钳、限速器及缓冲器的型式试验报告副本,必要时还要检查钢丝绳、链条等设施、器材的证书副本;

7.必要时必须提供主要部件的计算说明书(包括:悬挂部件的主要特性、曳引能力及比压、限速器的主要特性、导轨尺寸选择、液压缓冲器的尺寸确定等)。

(四)起重机械:

1.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4.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5.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五)场(厂)内机动车辆

1.使用维修说明书;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 场(厂)内机动车辆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第二节 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必须为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执行北京市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在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过程中我校监督单位要配合、督促施工单位,从动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到工程完工后,再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四条 备案时,施工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一)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二)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三)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四)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五)配套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等资料;

(六)北航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资料;

(七)压力管道项目,还必须提供压力管道设计单位(有对应的资质)绘制的设计图、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压力管道单线图。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再向监督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备案后,使用单位即可向相关监督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向监督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的登记卡每台2份(仅限已办注册登记的旧设备);

(二)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

(三)试运行记录;

(四)施工单位自检报告。

第三节 新增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我校监督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我校监督单位必须配合施工单位,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携同下列资料到压力管道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二)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四)此前已有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第十九条 新增其它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我校监督单位必须配合)到设备使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加盖校章的特种设备登记表卡(每台2份);

(二)安装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不需要进行安装监检的设备无此项);

(三)产品合格证;

(四)产品质量证明书;

(五)产品竣工总图;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七)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八)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九)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十)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十一)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节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第二十条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规定,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有定期检验报告的,按照上次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进行;不需要进行安装监检的设备,第一次定期检验按照特种设备的登记卡上“下次检验日期”进行。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期限如下:

(一)锅炉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正常运行的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的内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以及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二)压力容器。安全等级为1~3级的“3年一小检,6年一大检”,安全等级为4级的缩短检验周期,按《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中填写的“下次检验日期”进行检验;

(三)压力管道每6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在线检验,在线检验也可以由取得在线检验资质的我校人员进行;

(四)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五)起重机械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六)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第二十二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具备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资质。

使用单位要做到按期进行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其中压力表每6个月进行一次定期校验,安全阀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校验。

第五节特种设备的停用、启用、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停用、启用

特种设备因故暂停使用半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停用手续,需下载《特种设备停用申请表》,逐项填写并加盖校章后,即可办理。停用期间,设备无需维保或检验。

已申报停用的特种设备需重新启用的,需下载《特种设备重新启用申请表》,逐项填写并加盖校章,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封停的设备在重新启用时,除办理重新启用手续外,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使用注册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到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使用变更

改变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使用注册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报废

(一)经检验评定判废的特种设备,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

(二)特种设备报废后,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持有关《特种设备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管理人员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学校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可根据本单位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但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5.钢丝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三)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设备易磨损件状况。

第三十一条我校在用电梯已过百部,多在人员密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

(三)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做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

(七)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接到报警信号通知维修保养单位,尽快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

第三十二条乘电梯的师生员工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显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它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电梯的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维修保养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岗位交换班制度;

(五)维修保养人员、电梯司机操作证管理及培训制度;

(六)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七)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乘客须知)

(八)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登记卡;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四)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五)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环保技安办公室作为我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单位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者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对特种设备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又不立即整改的单位,将上报主管校长。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项目,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三)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下属单位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四)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验;

(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直接使用特种设备的基层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选派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四)定期检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性,在管理人员变动时主持档案的交接工作,杜绝因档案丢失设备被强制报废的现象发生;

(五)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设备检查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六)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七)对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较大安全生产隐患应以书面报告上报环保技安办及相关部门;

(八)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九)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环保技安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二)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离岗时及时履行交接手续;

(三)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六)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工作。

第三十九条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常规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食梯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厂(场)内机动车辆,是指只能在校内不得外出行驶,但也必须与机动车辆一样挂牌(厂内牌照)和年检的车辆。厂(场)内机动车辆分类通常有以下六种:

(一)汽车类。包括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客车、专用汽车、叉车和铲车等。

(二)电瓶车类。包括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三)拖拉机、挂车类。包括拖拉机、牵引车、平板车等。

(四)简易翻斗、平板车类。包括翻斗车、平板车等。

(五)有轨电车、电瓶机车类。包括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六)挖掘类。包括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承压类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址http://www.bjtsb.gov.cn)或其下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目前我校分布在海淀、昌平、密云三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属于属地化管理,可上网下载特种设备相关表格,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址http://www.bjhdqin.gov.c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也是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的单位),是指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或其下属的区(县)特种设备检测所。

使用单位,指使用特种设备并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

物业管理单位,指负责管理楼房运行、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目前有后勤集团下属物业管理公司、北航资产公司下属北京中湾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

我校监督单位,是指使用单位、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在建工程中要安装特种设备的项目部。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为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环保技安办公室,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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